一、备案工作的要求
1、组织保障和制度完善要求应建立本单位的备案业务规范,备案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备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对备案人员业务能力实行年度考核,将日常备案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2、业务明示要求接入服务单位在业务经营中应向网站主办者明示开办网站要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网站备案流程、需提供的证件、材料清单及网站备案有关注意事项。
3、业务合同内容要求接入服务单位应在与网站主办者签订业务合同中,明文要求: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二、概念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三、分类备案主要可以分为:
一是经营性备案,二是非经营性备案。“非经营性备案”相对较多,“经营性备案”一般由于条件限制很多无法拿到审批。就现在国内互联网的发展情况来看,严格地区别二者的差异相对较为困难,多数网站多多少少都会有盈利现象。扩展资料一、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前提条件为:
1、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2、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3、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